巴彦淖尔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行政诉讼(五)
发布时间:2015-03-02 13:41:50 巴彦淖尔人事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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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诉讼程序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
4.审理依据: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应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5.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6.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7.审理期限: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8.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1)依法允许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为;
(2)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为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
(3)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改为作为。
注意:①法院是否继续对原行为进行审理,取决于原告是否申请撤诉以及法院是否准予撤诉。
②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对原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审理后只能对其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原行为违法)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原行为合法)。
③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必须有当事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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