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巴彦淖尔事业单位招聘公基备考: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7-09-14 14:18:59 巴彦淖尔人事考试网 来源:巴彦淖尔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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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巴彦淖尔事业单位招聘公基备考: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问题】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回复】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对象是指具体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人或事物,是犯罪客体的客观表现,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却未必有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惩处的就是侵害社会关系的行为,即对犯罪客体造成侵害的行为,但犯罪客体作为一种抽象的社会关系,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犯罪对象是其表现形式,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因此从逻辑上我们应当可以得知任何犯罪都应该存在犯罪对象,因为犯罪行为不可能仅仅侵犯抽象的社会关系而不对具体的犯罪客体的表现形式造成损害。
例如:脱逃罪没有犯罪对象,即没有直接侵害的具体人或物,但是有犯罪客体,即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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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大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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