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内蒙古巴彦淖尔事业单位笔试备考(14)
发布时间:2021-04-20 14:13:41 巴彦淖尔人事考试网 来源:内蒙古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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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蒙古巴彦淖尔事业单位笔试备考(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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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1.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王某,不得担任:
A. 某省检察院检察长一职
B. 某国企董事长一职
C. 某公办小学校长一职
D. 某市妇联主席一职
【答案】ABC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及其具体运用知识并选错误项。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A项:省检察院检察长属于国家机关职务,王某不能担任。B项:国企董事长属于国有公司领导职务,王某不能担任。C项:公办小学校长属于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王某不能担任。D项:市妇联主席属于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王某不能担任。
因此,选择ABCD选项。
2.甲欲购买乙的二手车,并支付给乙订金1万元。后乙反悔,却不归还甲的订金。甲多次索要无果,便邀其好友丙商量,由丙开车放风接应,于某日下午放学之时,将乙的7岁儿子强行带走,并向乙打电话索要订金1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 甲是主犯,丙是胁从犯
B. 甲、丙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C. 甲、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D. 对于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A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A项:胁从犯是受胁迫而参与共同犯罪的人。本题中丙不是受胁迫而参与犯罪,所以不是胁从犯,丙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A项错误,当选。B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甲、丙为了索要债务把乙的儿子带走,构成非法拘禁罪。B项错误,当选。
因此,选择AB选项。
【拓展】C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甲、丙的目标一致,行为上互相配合,二人构成共同犯罪。C项表述正确,本题为选非题,因此不当选。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开车放风接应的丙是从犯,所以对于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项表述正确,本题为选非题,因此不当选。
3.李某欲执刀抢劫张某,在打斗中,李某不小心碰到了头部晕倒在地,张某见状便使用匕首将李某刺死,然后迅速逃走,则下列对张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 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有刑事责任
B. 李某已经晕倒过,张某不属于正当防卫
C. 张某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有刑事责任
D. 该事件纯属意外,张某不负法律责任
【答案】A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知识。
第二步,AB项: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题干中,李某已经丧失了危害张某的现实性,但张某持匕首将其刺死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并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有刑事责任。
因此,选择AB选项。
【拓展】C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题干中,李某已经丧失了危害张某的现实性,但张某持匕首将其刺死构成故意杀人,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有刑事责任。CD项错误,排除。
判断题
4.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惩罚,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 )
【答案】正确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因此,本题正确。
5.李某由于失恋想要跳楼,当他在10楼的天台边缘时,底下围观群众陈某大喊:“不是想死吗?快跳啊!”结果李某真的跳下来,当场死亡,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答案】错误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构成故意杀人罪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不作为(指犯罪人有能力履行义务却未履行导致的危害社会行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题干中陈某是围观群众只是高喊希望希望李某跳下楼,并未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且陈某是围观群众,没有防止李某死亡的特定义务,故陈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此,本题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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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un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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