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行政行为(二)
发布时间:2015-02-26 10:13:54 巴彦淖尔人事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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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也被称为“行政立法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从静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下列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其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即抽象行政行为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同时有后及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准立法性。
4.不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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