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行政复议(二)
发布时间:2015-02-27 14:01:55 巴彦淖尔人事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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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主要有: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答题技巧】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也是考生容易出错的地方,做此类题,考生大可不必去记忆上述11种可以复议的行为,只要记忆可以提起复议的行为的性质即可,即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可直接提起复议,可以附带性提起复议。另外排除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和对民事纠纷的处理即可。
【真题实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 行政处罚 B. 行政强制措施
C. 民事纠纷调解 D. 行政许可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C。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这里的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主持的,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促使民事争议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调解是实践中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便捷方式,调解的结果要靠双方当事人自觉自愿的遵守执行,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执行调解协议的,不能强制执行。因此,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不服的,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司法裁判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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