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行政复议(四)
发布时间:2015-02-27 14:07:06 巴彦淖尔人事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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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
(1)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申请形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3)被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②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④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委托的机关是被申请人。
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⑥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⑦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受理与决定
(1)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①审查内容。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而且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不受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限制,这是行政复议制度区别于行政诉讼制度的显著特点。
②审查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当面质证、辩论等方式,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受理。
(3)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有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有以下几种:
①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④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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