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行政诉讼(一)
发布时间:2015-02-28 13:19:44 巴彦淖尔人事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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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诉讼的含义、原则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活动。其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方的行政主体。(2)与行政复议相比,行政诉讼是由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通过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3)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
1.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对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原则上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才可以审查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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