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行政诉讼(二)
发布时间:2015-02-28 13:21:18 巴彦淖尔人事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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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的范围
(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一般只受理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以上规定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真题实例】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即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何种行政案件有权受理,何种不能受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
A.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B. 行政机关的奖罚决定
C.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D.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BC。本题让选择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排除具体行政行为即可,AD皆是具体行政行为,故排除。B为内部行政行为,C为行政指导行为,皆不被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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